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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苏发〔2006〕13号)精神,大力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进一步推进江苏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将其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实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是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筹建与认定及管理

第七条申请筹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须由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教育厅函请审批。省科技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将批复同意筹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可启动建设工作。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4、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经省批准筹建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经过一定时间的建设和发展后,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盖章后,可书面申请省科技厅、教育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和授牌。

1、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2、建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8、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为社会提供6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9、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九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验收和认定,由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联合向省科技厅、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省科技厅、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大学科技园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和授牌。

第十一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范围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科技厅、教育厅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教育厅每3年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省、市科技部门优先推荐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江苏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将大学科技园作为本地区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主要基地,认真贯彻执行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八条高校要将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体系,使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要积极参加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加强与省内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科技园以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之间的学习、交流与资源共享,并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苏科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编

1、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内容、与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协调性、与依托大学发展规划的协调性。

2、创新创业环境: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环境、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等。

3、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情况:包括园区内各类企业情况、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及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情况、成果转化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对依托大学的贡献、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情况等,并提供若干个典型的孵化企业的案例。

4、大学科技园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包括鼓励和促进师生员工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资源开放程度、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

6、地方政府的支持情况:包括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对大学科技园的投入情况、种子资金或风险投资发展情况。

7、建设特色和创新点: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积极加快发展